ICS 71. 040. 01 N 53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472—2010 分析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Quality inspection provisions for analyzers 2010-12-01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5472—2010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分析仪器研究所、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马雅娟、金丽辉。 1 GB/T25472—2010 分析仪器质量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析仪器质量检验规则。包括检验分类、检验分组、检验项目、抽样方案及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分析仪器及仪器附件(以下简称仪器)的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ISO 2859-1:1999.IDT) 2001,IDT) GB/T11606一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JB/T6214仪器仪表可靠性验证试验及测定试验(指数分布)导则 3术语、定义和符号 3.1术语和定义 GB/T2828.1—2003和GB/T2829—20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质量特性qualityproperty 对仪器技术状态的描述。一般由功能、技术参数、性能特性三部分组成。 3.1.2 重要质量特性 Emajor quality property 是指那些对于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 3. 1. 3 一般质量特性 minor quality property 是指那些更多地受零部件或设备品质影响而较少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影响的特性,以及那些要 求特殊工装或特殊环境的性能。 3.1.4 A类不合格 nonconformitytypeA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 [GB/T2829—2002中3.1.8] 3.1.5 B类不合格nonconformitytypeB 单位产品的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 [GB/T2829—2002中3.1.9] 1 GB/T25472—2010 3. 1. 6 C类不合格 fnonconformity type C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轻微不符合规定。 [GB/T2829—2002中3.1.10] 3.1.7 出厂检验 routine inspection 为确认仪器是否符合出厂要求,在出厂前对每台仪器所进行的检验。 [GB/T 13966—1992中 2.104] 3.1.8 周期检验 periodic inspection 为确认仪器制造过程稳定性,按规定要求定期对仪器所进行的检验。 [GB/T13966—1992中2.106] 3. 1. 9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为证明设计符合一定规范和要求,对按设计制造的一台或多台仪器进行的全性能检验。 [GB/T13966—1992中2.103] 3.1.10 产品标准 product standard 固化产品技术状态的文件。它是制造、检验、评价产品的依据。产品标准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产品: 也可以是一类产品。 SAC 3.2符号和缩略语 本标准使用的符号和缩略语如下: N批量 n—样本量 注:有必要区分第一样本量、第二样本量时,分别加上足码1、2。例如n2表示第二样本量。 AQL—接收质量限(以不合格品百分数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RQL—一不合格质量水平(以不合格品百分数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 DL——判别水平 Ac 接收数、合格判定数 注:有必要区分第一、第二合格判定数时.将足码c分别改为1、2。例如A表示第二合格判定数 Re 拒收数、不合格判定数 注:有必要区分第一、第二不合格判定数时,将足码e分别改为1、2。例如R,表示第二不合格判定数。 [Ac,Re]- 一一次抽样方案判定数组 [A.A2,R,R2]- 一二次抽样方案判定数组 4一般要求 4.1检验分类 仪器的检验分为: a)出厂检验; b)周期检验; c) 型式检验。 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以判断提交的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2 GB/T25472—2010 4.2.2出厂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要时,订购方可派代表参与。 4.2.3出厂检验是对产品部分质量特性(通常都是最重要的一些质量特性)的检验,产品标准应规定出 厂检验的项目,必要时还应规定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顺序。出厂检验一般应采用非破坏性的试验方式。 目采用100%检验,而另一部分项目采用抽样检验 4.2.4.1属以下情形之一,应采用100%检验: 受生产工艺或生产技能变化影响较大的质量特性; b) 对于达到预定要求至关重要的性能; c) 基本的安全试验项目; d) 检验方法简单,检验成本低廉及所需检验工时不多的项目。 4.2.4.2属以下情形之一,可采用抽样检验: a)受零部件或设备质量影响大而受生产工艺和生产技能影响较少的质量特性; b) 由设计结构决定的性能特性; 检验方法复杂,检验成本昂贵或所需检验工时太多的项目; c) d)可能导致样品破坏的安全试验项目。 4.3周期检验 4.3.1正常生产的产品,应定期或在积累一定产量时进行周期检验,以判断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能否保 证质量的持续稳定。 4.3.2产品标准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稳定的大约持续时间、试验时间和试验费用等因素,适当地规定 检验周期,通常规定检验周期为三个月,半年或一年,最长不宜超过三年。也允许按照产品制造的数量 规定检验周期。 4.3.3在同一产品标准中,充许针对不同试验组规定不同的检验周期,如可靠性试验的周期可适当延 长至五年。 4.3.4周期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其他质量检验单位执行。应出具周期检验 报告。 4.3.5周期检验样本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抽取。 4.3.6需要时,可将周期检验并人型式检验同时进行。 4.4型式检验 4.4.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所有项目试验的检 验,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制造者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4.4.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仪器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时; b) 仪器转厂或转移生产地时; c) 仪器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仪器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4.3型式检验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执行,也可委托质量检验技术机构执行。应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 4.4.4型式检验的样本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抽取 4.5检验项目及试验分组 4.5.1仪器的检验项目可分为(但不限于)六个试验组: 一A组主要包括外观、功能、安全性能和重要质量特性等检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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