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57—2012 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2-08-06发布 2013-02-01实施 GB 2757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 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及第 1号、第 2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 GB 2757—198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氰化物的限量指标 ; ——取消了锰的限量指标 ; ——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 本标准 4.2~4.4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GB 2757 —2012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 2 术语和定义 2.1 蒸馏酒 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2.2 蒸馏酒的配制酒 以蒸馏酒 和(或)食用酒精 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 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 混合或再加工 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 酒。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粮谷类 其他 甲醇a /(g/L) ≤ 0.6 2.0 GB/T 5009.48 氰化物a(以HCN计)/(mg/L) ≤ 8.0 GB/T 5009.48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4 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GB 2757 —2012 2 4 标签 4.1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 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 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 4.2 应以“ %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可同时 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 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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