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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 CCSB00 3415 六安市地方标准 DB3415/T45—2022 六安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2022-12-30发布 2022-12-30实施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415/T45—2022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六安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所、六安市质量品牌促进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武艺、苏红、杨一凡、吴森、蒋锐。 DB3415/T45—2022 2六安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六安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项目分类、申报受理、建设实施、示范区管理、 验收考核。 本文件适用于六安市市场监管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项目分类 示范区项目分为种植业及其加工类、养殖及其加工类和生态类。 5申报受理 申报 5.1.1申报范围 示范区项目围绕六安市农业科技含量较高、覆盖面较广的优势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及农业社 会化服务等领域开展。 5.1.2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可以是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5.1.3基本条件 示范区申报单位应具备: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或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 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无被 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 ——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示范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受理 DB3415/T45—2022 35.2.1程序 示范区项目申报受理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立项审查、立项公示。 5.2.2申请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示范区项目征集通知,市、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均可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申请书》(附录A),并经推荐单位审 核盖章后报送县(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5.2.3初审 县(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区申报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向市 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市本级申报单位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5.2.4立项审查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初审后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5.2.5立项公示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查后,应在相关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批准立项通知。 6建设实施 示范区启动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立项通知的3个月内,应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正式示范区实 施方案,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启动大会,启动实施工作。 建设内容 6.2.1构建标准体系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应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因地制宜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 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 6.2.2制订标准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 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6.2.3实施标准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示范区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 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标准要求,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6.2.4评价改进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 修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DB3415/T45—2022 46.2.5经验总结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区带动作用,引导多方参与, 促进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建设周期 示范区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 7示范区管理 管理机构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安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各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项目的组织申报。 日常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示范区日常管理: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项目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不定期组织示范区工作现场检 查; ——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区项目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 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的示范区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县(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示范区建设的,可建议终止示范; ——县(区)农业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技术指导。 中期评估 示范区项目建设中期,应由县(区)级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区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市 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8验收考核 考核依据 依据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 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考核否决项 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或事件的,应取消示范区资格: ——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示范区建设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情况,影响示范区工作继续开展的,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书面 提出申请终止示范区的。 组织部门 DB3415/T45—2022 5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核事项,县(区)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核程序 8.4.1成立考核专家组 由考核部门牵头成立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 等单位人员组成,一般为5人。 8.4.2现场考核 一般采取现场考核形式实施考核。考核评价程序包括: ——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考察示范区现场; ——依据考核计分表进行测评; ——考核专家组讨论评议、撰写评估报告、形成结论意见并现场反馈试点单位。 材料上报 考核组织部门应在考核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现场考核会议签到表、 验收考核报告、考核打分表等材料封装存档,相应电子文档和纸质版材料报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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