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100 B 17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3917.6—2009 代替GB13917.6—1992.GB/T17322.6—1998,GB/T17322.7—1998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 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6部分:电热蚊香液 Laboratory efficacy test methods and criterions of public health insecticides for pesticide registration- Part 6:Liquid vaporizer 2009-03-27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3917.6—2009 前言 GB/T13917《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分10个部分: 第1部分:喷射剂; 第2部分:气雾剂; 第3部分:烟剂及烟片; 第4部分:蚊香; 一 第5部分:电热蚊香片; 第6部分:电热蚊香液; 一第7部分:饵剂; 第8部分:粉剂、笔剂; 第9部分:驱避剂; 第10部分:模拟现场 本部分为GB/T13917的第6部分。 本部分代替GB13917.6—1992《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电热液体蚊香的室内 药效测定方法》、GB/T17322.6一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电热液体蚊香》及 GB/T17322.7一1998《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电热固液蚊香》。 本部分与GB13917.6—1992、GB/T17322.6—1998及GB/T17322.7—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13917.6—1992、GB/T17322.6—1998及GB/T17322.7—1998进行了合并,使方法与 评价在同一标准内得以体现,应用更加便利; 将电热液体蚊香修改为:电热蚊香液; 关于标准试虫的规定修订为:采用实验室饲养的敏感品系标准试虫; 修改并明确了供试昆虫的龄期; 将测试的5个固定时间段修改为“留首定尾中插三”的原则: 不再要求设立空白试验; 规范了标准中的表述方式; 增加了对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编写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姜辉、辛正、陶岭梅、王晓军、张金桐、缪武阳、吴新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3917.6—1992; —GB/T17322.61998: GB/T 17322.71998。 GB/T 13917.6—2009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 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6部分:电热蚊香液 1范围 GB/T13917的本部分规定了电热蚊香液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及评价标准。 本部分适用于电热蚊香液在农药登记时对蚊进行熏杀处理的药效测定及评价。 2供试材料 采用实验室饲养的敏感品系标准试虫。 淡色库蚊(Culepipienspallens)(北方地区)或致倦库蚊(Culeapipiensquinquefasciatus)(南方 地区),羽化后第3天~第5天未吸血的雌性成虫。 3仪器设备 3.1圆筒装置(图1) 无色透明圆筒(C)架于支架(I)上,圆筒上下各有一块无色透明圆板(E、F)。圆板(E)中央有一圆 孔,用胶塞(G)塞住,圆板(F)中央有一圆孔,用胶塞(H)塞住,圆筒与圆板(E、F)相接处分别用橡胶垫圈 (D1、D2)垫衬以防药剂泄漏。 C—无色透明圆简,高430mm,内径200mm; Di、D2—橡胶垫圈; E—无色透明圆板,直径270mm,中央有直径20mm的圆孔; F—无色透明圆板,直径270mm,中央有直径50mm的圆孔; G、H胶塞; 一支架,高300mm。 图1圆筒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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