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5.220.20 A 29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612—2005 代替GB/T12612—1990 多功能钢铁表面处理液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multifunctional solution of iron and steel surface treatment 2005-06-23发布 200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2612—2005 目 次 前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技术要求 6 检验方法 检验规则 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总酸度、游离酸度测定方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磷化膜面密度测定法·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钢铁表面锈蚀状况评定. GB/T12612—2005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2612一1990《多功能钢铁表面处理液通用技术条件》,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内容 有如下改变: 增加了前言部分; 修改了第1章的标题; 删除原标准中的图示部分; 删除原标准中的5.3.5.3、6.3.6.2; 删除原标准中的6.3.2.1和6.3.2.2的部分内容,将其内容合并于6.3.2; 删除原标准中的7.2;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4.3、5.3.5.1部分; 增加了7.1.1、7.1.2、7.1.3、7.1.4、7.1.5、7.1.6部分; 增加了3.3、C.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 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属与非金属覆盖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陕西核工业地质局、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铁道部青岛四方机 车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修订起草人:唐林、谭宪林、刘俊峰、郑岷、叶法军、米德伟、张天鹏、韩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612—1990。 1 GB/T12612—2005 多功能钢铁表面处理液通用技术条件 1范围 处理液)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件一般涂装前表面综合处理的处理液产品,包括浓缩液和工作液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01 化学试剂标准溶液配制方法 GB/T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27 漆膜一般制备法 GB/T 1771 漆膜耐盐雾测定法(eqvISO7253) GB/T6463—2005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厚度测量方法评述(ISO3882:2003,IDT) GB/T6807—2001 钢铁工件涂装前磷化处理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SAC 3.1多功能 除油、除锈、磷化、钝化四个功能或其中含磷化功能的三个功能 3.2工作液 实际使用时的液体。 3.3处理液 对钢铁表面具有磷化处理功能的液体。 4分类 4.1按功能分 除油、除锈、磷化、钝化四功能处理液,或称四合一处理液; 除油、除锈、磷化三功能处理液,或称除油、除锈、磷化三合一处理液; 除油、磷化、钝化三功能处理液,或称除油、磷化、钝化三合一处理液; 除锈、磷化、钝化三功能处理液,或称除锈、磷化、钝化三合一处理液, 4.2处理液按除锈能力分 可除重锈和一般氧化皮的处理液; 可除浮锈、轻锈和中锈的处理液。 4.3处理液按使用温度分 常温处理(使用温度15℃~35℃); 中温处理(使用温度45℃~65℃)。 注:少数情况下,使用温度也有在35℃~45℃之间或65℃以上使用的处理液,一般称之为低温处理液或高温处 理液。 1 GB/T12612—2005 4.4处理液按出厂状态分 工作液; 浓缩液。 5技术要求 5.1外观要求 处理液应为均匀的透明液体,无明显沉淀物和絮状物,无强刺激性气味。 5.2理化性能 处理液理化性能主要技术指标为:pH值、总酸度(点)、游离酸度(点)和密度。各类处理液均应明 确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出厂产品应符合该指标的要求。 5.3使用性能 5.3.1除锈能力 经目测,试片表面无锈蚀物即可,或由供需双方商定指标。原始锈蚀状况的评定参照附录C。 5.3.2除油能力 经处理后的试片,水洗后目视5s水膜应连续、不破裂。 5.3.3磷化膜表观质量 5.3.3.1处理后的工件表面应形成均匀灰色、黑色或彩虹色磷化膜。 5.3.3.2处理后的工件具有下列情况或其中之一时,均为允许缺陷: a)轻微水迹、擦白及轻微挂灰现象; b) 由于局部热处理、焊接以及加工状态的不同而造成颜色和结晶不均匀; c) 焊缝处无磷化膜; 除去锈蚀处与整体色泽不一致。 5.3.3.3处理后的工件表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允许缺陷: a)表面有残留油膜; 疏松的磷化膜层; c) 锈蚀未除净,或重新出现锈蚀或绿斑; d) 局部无磷化膜(焊缝处除外); e) 表面出现手指轻抹可抹掉的挂灰。 5.3.4磷化膜面密度 处理后的试片磷化膜面密度一般应为0.2g/m²~4.5g/m²;作为涂装打底用时,不应大于7.5 g/m。 5.3.5磷化膜耐蚀性能 经处理干燥后的试片,存放在相对湿度不大于70%、无腐蚀气体的室温条件下,防锈期不应少于 7 d。 5.3.6漆膜配套性能 5.3.6.1漆膜耐蚀性能 按6.3.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经8h耐盐雾试验后(见GB/T1771),除划痕部位任何一侧0.5mm 内,漆膜应无起泡、脱落、锈蚀等现象, 5.3.6.2漆膜附着力 按GB/T1720中规定的划圈法检验,附着力不应低于2级 5.4贮存性能 产品在环境温度为(一30~十40)℃包装良好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超过贮 存期,应按本标准规定逐项进行检验,合格品仍可使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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