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230 67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081—2008 代替GB19081—2003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dust explosion prevention in feed processing system 2008-12-11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9081—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般规定 明火作业 6 建(构)筑物 6. 1 通则 6. 2 建筑结构 6.3 总平面防火和消防 7电气设计 7.1 饲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7. 2 般要求 7.3 电气设备 7. 4 电气线路 7. 5 防雷与接地 8工艺设计和设备 8. 1 般规定 8.2 斗式提升机 8. 3 溜管、管件、缓冲斗 8. 4 缓冲装置 8.5 螺旋输送机和埋刮板输送机 8.6 出仓机 8.7 磁选设备 8.8 粉碎机 8.9 配料秤、混合机和缓冲斗· 8.10 空气压缩机 8. 11 加热装置 8.12 烘干机·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 6 GB 19081—2008 前言 本标准修订并代替GB19081一200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中4.10、6.2.3、6.3.1、7.2.1、7.2.4、7.3.1、7.3.4、7.3.5、7.4.6、7.5.3、7.5.7、8.2.2 8.2.4、8.4、8.8、8.9.3、8.10、9.3、9.8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与GB19081—2003《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主要技术变化是: 增加了粉碎机的喂料系统可设置吸铁及重力沉降机构; 增加了对磁选设备的要求; 一增加了对烘干机系统的要求; 一对术语的定义、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两章合并,内容作了调整。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研设计院、国家粮食 储备局郑州科研设计院、北京国家粮食储备局科研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乃如、朱凤德、王卫国、王永昌、齐志高、李堑、林西、王志、谷庆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9081—2003。 1 GB 19081—2008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4粉尘防爆术语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7440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15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饲料feed 能提供动物所需营养素,促进动物生长、生产和健康,且在合理使用下安全、有效的可饲物质。 3.2 饲料加工feedprocessing 通过特定的加工工艺和设备将饲料原料制成饲料成品或半成品的过程。 3.3 feed processing system 饲料加工系统 由若干饲料加工设备,按工艺要求组成若干加工工段,组合在建(构)筑物内的部分 3.4 饲料粉尘feeddust 在空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降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饲料微小颗粒。 3.5 筒仓silos 储存散粒物料的立式筒形封闭构筑物。 3.6 饲料加工车间 feed processing workshop 用来将饲料原料加工成饲料产品的车间。 1 GB19081—2008 4一般规定 4.1企业负责人应清楚所包括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同时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粉 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 4.2系统作业人员应先接受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培训。 4.3应定期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保工作状态良好。 4.4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改及停止使用。 4.5# 系统内应杜绝非生产性明火出现,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6 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 4.7在系统作业时需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应采用防爆手工工具。 4.8防热表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干燥设备应采用隔热保温层; 所有设备轴承应防尘密封,润滑状态良好。 4.9防静电接地应符合GB15577的要求。 4.10积尘清扫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建立定期清扫制度,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 一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 4.11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 4.12应根据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规范定期做防爆安全检查。 5明火作业 5.1系统运行时,不应实施明火作业。 5.2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分防火防爆作业区域,并明确各区域办理明火作业的审批权限。 5.3实施明火作业前,应经单位安全或消防部门的批准,明火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充足的灭 火器材。 5.4待作业线完全停机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 5.5防火防爆作业区域的建筑物,明火作业处10m半径范围内均应清扫干净,用水淋湿地面并打开 所有门窗。 5.6在与密闭容器相连的管道上作业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有隔离阀门的应确保阀门严密关闭; 一无隔离阀门的应拆除动火点两侧的管道并封闭管口或用隔离板将管道隔离, 5.7仓顶部明火作业点10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仓顶孔、通风除尘口均应加盖并用阻燃材料覆盖。 5.8料仓明火作业前,应排放仓内剩余物料,清除仓内积尘。 5.9明火作业后,应随时监测直至作业部件降到室温。 5.10焊接完毕,应待工件完全冷却后,方可进行涂漆等作业。 6建(构)筑物 6.1通则 饲料加工系统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6.2建筑结构 6.2.1饲料加工车间建筑布局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6.2.2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6.2.3进粮房宜用开式或半开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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