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 100. 70 Y4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Cosmetic preservative-Imiazolidinyl urea 2013-09-06发布 2014-02-1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667—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轻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所、北京桑普生物化 学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省日化商会、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强正、陈逸君、沈敏、李静、施文娟、王寒洲、贺锐、黄瑞娟、裘瑛、康薇。 I GB/T29667—2013 化妆品用防腐剂 咪唑烷基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防腐剂咪唑烷基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咪唑烷基脲。咪唑烷基脲以甲醛和尿囊素为原料,在碱性条件下反应生成,应用为化 妆品的防腐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9741化学试剂灼烧残渣测定通用方法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 3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相对分子质量和CAS号 结构式: .OH 0: HN 0 NH 0 分子式:CnHi.NOs 相对分子质量:388.297(按2009年国际原子量) CAS号:39236-46-9 4要求 4.1 性状 本品为白色流动性粉末,略带特征性气味。 GB/T29667—2013 4. 2 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指标 项目 指标 鉴别(红外) 与标准图谱一致 含氮量/% 26.0~28.0 pH(1%水溶液) 6.0~7.5 干燥失重/% ≤3.0 ≤3.0 灼烧残渣/% 汞/(mg/kg) <1 砷/(mg/kg) ≤2 铅/(mg/kg) ≤10 5 试验方法 5.1鉴别试验 样品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红外光谱集》第四卷(2010)所规定的溴化钾压片法制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IVC红外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标准图谱参见附录A。 5.2含氮量的测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VID氮测定法中第一法测定。 5.3 3pH值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称重至0.1g)溶于99mL蒸馏水中,按GB/T13531.1的规定测定 5.4干燥失重的测定 称取样品1g(准确至0.0002g),置于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称量瓶中,在盛有五氧化二磷的干燥器中 室温下放置24h,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VIL干燥失重测定法测定。 5.5 灼烧残渣的测定 按GB/T9741的规定测定。 5.6汞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汞之第一法冷原子吸收法 测定。 5.7砷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砷之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 GB/T29667—2013 光光度法测定。 5.8铅的测定 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三部分 卫生化学检验方法四铅之第一法火焰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测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产品在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出厂。 6.2. 2 出厂检验项目 含氮量、pH和干燥失重。 6.3 型式检验 6.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原料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式生产后,如工艺、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正式生产时,应每一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e) 产品停产超过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6.3. 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 4 组批与检验 每生产一釜的产品为一批。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生产厂 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 验收。 6.5采样 采样应符合GB/T6679一2003中的采样规定。按GB/T6679一2003中3.2.3的规定确定采集样 品数。按GB/T6679一2003中4.3的规定确定采样方法。按GB/T6679—2003中5.5确定最终样品 51C 的量及其保存。 6.6检验结果判定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指标值时,应重新从两倍量的包装中选取试样进行复 验,复验后仍未达到相应的指标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产品为不合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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