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678. 4/. 7. 063. 004. 3 G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721-93 橡胶密封制品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的一般规定 General rules of identification,packag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for rubber sealing products 1993-12-30发布 1994-10-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721—93 橡胶密封制品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的一般规定 General rules of identification,packaging,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for rubber sealing product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密封制品(以下简称制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橡胶密封制品,如O形圈、V形圈、旋转轴唇形密封圈等。胶料及其他橡胶制品可参 照使用。 2标志 2.1标志内容与要求 2.1.1标志内容如下: 制品名称、规格或代号; a. b. 制品标准代号; c. 胶料标准代号与胶料代号; 硫化日期; e. 产品数量; f. 生产厂检验批号和合格印记; 生产厂名或其代号及商标。 g. 2.1.2标志应清晰、醒目、牢固,大小适宜。 2.2制品的标志 2.2.1制品的标志应符合2.1条或有关标准的规定。出口产品和专用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制订细 则。 2.2.2凡宜于在制品上作识别标志时,采用字母和数字,在制品非工作面上进行标志。标志内容一般由 产品代号、规格等组成。 2.2.3不宜在制品上作标志时,应在包装袋(盒、箱)外表进行标志或在包装袋(盒、箱)内附具有2.1条 标志内容的卡片。 2.3包装的标志 2.3.1每个内包装(包括小包装和中间包装)容器和装箱容器的外表都应有标志。标志内容应符合2.1 条规定。 2.3.2如果使用透明或半透明的材料包装,不在袋(盒,箱)外表标志时,可代之以在袋(盒、箱)中放入 具有2.1条标志内容的卡片。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12-30批准 1994-10-01实施 GB/T 5721—93 3包装 3.1包装准备 3.1.1原则上,装在一个包装容器中的应当是同批次、同规格的同种制品。 3.1.2检验合格的制品应当是清洁的,不应受到污物、灰尘、油类或润滑脂的污染。不应在制品上涂防 腐剂。应防止金属屑等尖锐物损伤制品。不应在制品的任何部位进行捆扎或栓标签。 3.2包装及装箱的分级与要求 3.2.1小包装 3.2.1.1A级 每个包装袋(盒、箱)只装个制品。 b包装袋(盒、箱)的优先内部尺寸如下: 55 mmX55 mm;100 mmX100 mm;150 mmX150 mm;205 mm×205 mm;330 mm×330 mm; 400 mmX400 mm;550 mmX550 mm。 如图1所示,尺寸为255mm以下的相同包装袋可以头尾相连形成带型包装,也可以在包装袋 c. 密封区中间打上孔眼,形成片型包装。 片型包装 带型包装 注表示包装袋的密封区 2) 表示便于撕开的孔洞 图1带型包装和片型包装的例图 d.应当优先使用加热后便可使包装袋袋口密封的不透明材料,例如涂覆聚乙烯的牛皮纸,铝箔/ 纸/聚乙烯复合材料或不透明的聚乙烯、聚丙烯薄膜。但不得使用聚氯乙烯薄膜及含有增塑剂的塑料薄 膜。单独使用的聚乙烯、聚丙烯薄膜,其基本厚度应大于50μm。 2 GB/T 5721—93 e.:包装袋应牢固封口。 f.若所需包装的制品为0形圈,其外径为330mm和330mm以下时,不应盘卷,直接装入包装 袋(盒、箱)中。其外径为330mm以上时,可按图2所示方法盘卷,以减少外尺寸,便于包装在尺寸较小 的包装袋(盒、箱)中。盘卷时应小心操作,避免制品本身打结和产生折痕。盘卷后制品的横截面不应产 生扭转。如果由于制品几何形状(截面直径和内径)的原因,使盘卷的圈在装入袋(盒、箱)后容易散开,应 往袋(盒、箱)中填充足够的填料或用预成型硬纸板等固定,不使制品散开,然后用压敏胶带把硬纸板等 的四角粘牢固定。但压敏胶带不应接触制品,并且,硬纸板受压时,不应使制品受压变形。 图2盘卷0形圈的参考方法 3.2. 1.2 B级 制品应预先用聚乙烯或聚丙烯薄膜适当包裹或隔离,然后再装入包装袋(盒、箱)中。 a. 每个包装袋(盒、箱)中装入制品的数量限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表B级小包装的数量限制 制品外尺寸,mm 每个包装袋中制品的数量 大于 至 (最多),件 8 13 200 13 50 80 50 100 40 100 300 10 300 5 包装袋(盒、箱)的优先内部尺寸按3.2.1.1中b的规定。 c. d.包装袋(盒、箱)应牢固封口,包装材料应按3.2.1.1中d的规定。 3.2.2中间包装 3.2.2.1A级 如有规定或按供方要求,若干小包装在装箱之前需进一步用中间包装容器包装在一起。其质量不应 超过5kg。中间包装容器可以用纸板箱、瓦楞纸板箱或纤维板箱。 3. 2. 2. 2 B级 若无另外规定,不需要进行中间包装。 3.2.3装箱 3.2.3.1A级 应采用木箱、木板条加固的胶合板箱或木板条加固的纤维板箱作装箱容器。装箱容器应配备箱衬, 并牢固捆扎和严密封闭,装箱后的毛重不应超过90kg。 3.2.3.2B级 a除非另有规定,制品应当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装箱容器装运。其装箱应符合运输方面的规定以及 与运输方式相应的条例。应能保证制品被安全运到交货地点, b当发往同一地点的制品数量较少时,允许将不同规格的制品装在同一装箱容器中,但必须用小 包装或中间包装把同批次、同规格的同种制品包装在起,然后再装入装箱容器中,并加以封闭。 3 GB/T 5721--93 c.当必须将制品与其装配设备成套装箱时,制品应保留在原有标志的包装袋(盒、箱)中。 3.3对于胶料,应参照本章有关要求,采取塑料袋密封包装后,按A级要求装箱。每箱净重不超过 50 kg. 4运输 4.1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制品被日光直晒和雨雪浸淋,严禁与油类、润滑脂、酸、碱等有损制品质量的 物质接触。 4.2装卸及中转储运过程中应妥善操作,若需堆码装箱容器时,应避免由于堆码过高过重而损坏码垛 下部的装箱容器及其中的制品。 5贮存 通常应将制品按规定包装之后再于贮存室贮存。 5.1贮存条件 5. 1.1 温度 贮存温度应在30℃以下,最好在15℃以下,制品至少应距离热源1m以上。低温贮存的制品在该温 度下装卸时应小心操作,避免将它们扭曲。在投入使用前,应于室温充分停放,使它们的温度升高到接近 环境温度。 5. 1.2°湿度 不应将制品贮存在潮湿的贮存室内。贮存时不应有湿气凝结。贮存室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0%。 5.1.3光 制品应当避光,特别应避免太阳光的直射和使用具有高紫外线的光源。室内照明最好用普通的白炽 灯。 5.1.4臭氧 贮存室内应不使用任何能产生臭氧的装置,如荧光灯、水银蒸气灯、高压电器、电动机或其他可以产 生电火花或无声放电的装置。应隔绝可能通过光化学作用产生臭氧的可燃气体或有机物蒸气。 5.1.5形变 存放的制品不应被拉伸、压缩或使之产生其他形式的形变。决不允许用细绳,铁丝等将制品穿栓悬 挂。 5.1.6接触污染 5.1.6.1液体、半固体材料 制品在贮存期间,不允许同酸、碱、溶剂及油脂等液体、半固体材料接触。 5.1.6.2金属 制品在贮存时不应与某些金属,特别是铜和锰接触。 5.1.6.3隔离粉 任何一种隔离粉都不应含有对硫化橡胶有害的组分。通常允许使用的隔离粉是滑石粉,细粒子云母 粉。 5.1.6.4粘合剂 所使用的任何一种胶粘剂、表面处理剂,都不应对硫化橡胶产生有害影响。 5.1.6.5容器、包装和覆盖材料 任何一种容器、包装和覆盖材料,都不应含有对硫化橡胶有害的物质,如环烷酸铜、杂酚油等。 5.1.6.6不同橡胶 应避免不同种类或不同配方的橡胶制品相互接触。 5.1.6.7生物危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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